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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12:14:40 来源:盐城公积金

公积金小课堂

公积金 缴存|贷款|提取


(相关资料图)

助力你我他,筑梦千万家。盐城公积金,就在您身旁!为了让大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更感兴趣、更加了解和更会运用,即日起,中心将推出“公积金小课堂”专栏,通过公积金政策知识科普,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PART.01

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提供正常劳动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自行申报。
用人单位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PART.02

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按照10%执行。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可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PART.03

缴存金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以元为单位,见分、角进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PART.04

缴存要求

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单位汇补缴业务应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PART.05

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单位应按照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凭相关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或通过公积金单位网厅自行办理变更业务。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PART.06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亏损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

2️⃣单位连续亏损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

3️⃣单位连续亏损满18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2%;

4️⃣单位连续亏损满24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

(二)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停发工资的可申请缓缴。

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未设职代会或工会的,须出具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比例;期满后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申请缓缴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发布或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2️⃣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3️⃣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可按照人社、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PART.07

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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